會員員工帳號申請

  • Step1. 詳閱個資法聲明
  • Step2. 填寫資料
  • Step3. 申請完成
  • 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同意書」
  • 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 一、本會蒐集台端個人資料之目的:

    (一) 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副會員及觀察員。

    (二) 參加本會所辦理或協、承辦之各項活動、研(習)討會、工作會議、相關會議等活動業務。

    (三) 本會代理或承接相關業務。

    (四) 其它符合法令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

    二、本會蒐集台端個人資料類別:

    入會申請書上所列會員代表欄位,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部門 / 職稱、學歷、經歷、聯絡電話、戶籍 / 公司住址、e-mail等,以及檢附文件中之身份証字號等資料。

    三、本會利用台端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於本國、本會機構處所所在地及與本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本會、與本會業務合作之機(關)構、其他與本會有業務往來之機(關)構或經由您的同意等。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會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台端得透過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行使下列權力:

    (一) 得直接向本會請求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但依個資法第14條規定,本會得須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直接向本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細則第19條規定,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若台端未為適當之釋明,本會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三) 得直接向本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依個資法第11條及細則21條規定,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於註明爭議事項後,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四) 若您對第三人留存本服務期間提供您個人資料,須行使查閱、複製副本、補充、更正及刪除等權力時,請逕洽第三人辦理。您在本服務所變更之個人資料,並不即時連動已提供第三人所留存之個人資料。

    (五) 如有下列情形,本服務將以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方式代替刪除個人資料。
    1. 有法令規定
    2. 有理由說明刪除時將侵害當事人保護權益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之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或特定資料屬必填 / 要者,本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時,希請見諒。

    六、服務傳遞訊息:

    (一) 本服務將在您參與本會辦理各項活動或成為會員或其它已取得您的同意下,以電子服務傳送本會相關資訊給您。您也可隨時以電子郵件方式或書面等方式停止接收本會所提供之各類資料。

    七、內容修訂與聯絡:

    本內容如有修訂,請至本會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網站http://www.taics.org.tw查詢,不另行通知;若您對本會個人資料行使權力有任何問題時,請與本會聯絡,聯絡方式:電話:+886-2-23567698、電子郵件 secretariat@taics.org.tw 洽詢。

經貴會向本人明確告知上開事項後,本人同意貴會蒐集、處理或利用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
    之目的及用途。( 請注意,此處點選同意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書面同意效果。)

  • 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2號6樓
  • secretariat@taics.org.tw
  • +886-2-2356769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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