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Association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tandards。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針對未來資通訊技術的發展,選定我國適合領域,制定產業標準,推進至國際標準,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為宗旨。
-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一資通標準技術合作與開發平台,針對資通技術之發展方向,推動國內產業標準之制定。
二、推動國內產業標準於產業之落實,擴展區域之影響力,並且積極促成於國際標準之採用。
三、擔任我國對外參與國際標準事務之單一窗口,強化與國際及區域標準組織之連結,建立合作對接管道。
-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僅團體會員一種,其下分下列三類會員:
一、正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依我國法律核准設立之法人、團體或學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會員,正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我國政府核准認許,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外國公司法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準會員,準會員推派本國國民或領有本國居留證之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立案法人、團體或學校,有意願參與本會活動,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之預備會員。
-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準會員與預備會員無上述權利。會員具參加本協會會議及活動的權利,並可取得協會之公開刊物和技術資料。惟準會員於所參與之會議,僅享有提案權與發言權,預備會員僅享有出席會議之權利。
-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也有參與個別工作委員會運作,以維護每一委員會正常運作之義務。
- 第 十 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前項選舉方式,得採通訊選舉進行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處視需要置專責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處權責及專責工作人員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置技術管理委員會與標準諮議委員會,分別負責產業標準草案之起草與產業標準之諮詢建議相關事宜。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視需要增設副召集人。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運作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正會員新台幣伍萬元,準會員新台幣伍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正會員新台幣參萬元,準會員新台幣參萬元,預備會員新台幣貳萬元。預備會員申請轉換成為正會員或準會員時,當年度所繳交之常年會費得折抵入會費。入會第一年之常年會費依入會當月起迄年底按比例計算之。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四條
本會產業標準發展過程產出之各項技術標準草案、技術報告或文件(協會產出物),其著作權屬本會所有。會員於工作會議中所提之技術提案,其著作權屬該會員所有,但其提案若經由本會標準制定程序納入協會產出物,則會員不得主張對該產出物之著作權。
- 第三十五條
本會產出之標準成果若涉及專利且該專利對於標準之運用實施屬必要專利,對任何標準使用者,該專利權人須同意在公平、合理且無差別待遇原則下,授權該專利之使用。並在此原則下適當的行使其該有的權利,收取專利權人與使用者雙方合意之授權金。
- 第三十六條
本會產出之標準成果,會員得在相關智權規範下據以實施、推廣與運用,非會員若欲實施運用,須經本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09月27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00050911號函准予備查。